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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专题:谁有征税权——税收的真相

谁有征税权——税收的真相(一)

http://www.infzm.com/content/58001

作者: 黄凯平 2011-04-20 18:30:52

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都无权开征税收。

几乎把所有税收事项都授权给政府部门决定,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

立法机构独享的权利

无论国内国外,每当讨论税收或预算时,官员们的德行总是饱受指责,政府的腐败也会被人们不断数落,抗议纳税人的钱被浪费了。虽然总有人质疑税收存在的必要性,但绝大多数思想家与政治家都不得不承认: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保障人权依赖于税收。尽管从哲学上或从道义上来看,天赋人权,生而有之,但这只是良好的愿景,从现实操作来看,保障人权需要钱。

1982年,美国用于治安与司法系统的总费用是358.42亿美元,到2003年时这一经费达到1854.9亿美元,十年间增长了418%。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事情样样都需要钱:产权登记、刑事侦查、食品安全监督、救灾、监狱管理……所有这些都非常昂贵。

如果没有一批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与独立运转的司法系统,人们不可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没有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警察保护公民免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强取豪夺,公民的财产权只是一句空话。

从宪政的角度看,国家或政府就是人们通过相互达成契约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工具,没有公共经费的国家,无法保障权利。税收的必要性在此:它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成本,也可以视为公民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言:“税是文明的对价”。

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它必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有人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如果通过暴力攫取,就彻底否定了财产权,继而否定了国家本身——否定了财产权,谈何国家?如果通过公民达成契约进行让渡,征税权又应如何运作?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宪政体制形成的历史,就是争夺征税权的历史。从威尼斯城市国家开始,到荷兰共和国的独立,以及英国几代皇室的兴亡,都是王室财政困难有求于民,而逐渐形成了民主政治。在英国,国王与贵族、平民的斗争与妥协最终形成了“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的规则;美国独立战争起源于一场抗税运动,其《独立宣言》列举了英国国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经我们同意就向我们强行征税”;法国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清楚地规定了公民对税赋有决定权。

欧美国家的这一系列历史事件,为所有宪政法治国家的征税权谱写了一条根本原则:征税是议会绝对保留的权力,公民无代表权不纳税,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法律。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被视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枢纽。

征税权是国家的核心权力,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公开讨论并制定税法,为公共产品定价。公民的参与和决策是国家征税权的合法性来源,因此,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征税是议会独享的权力,税收必须由议会立法开征,政府部门不管其级别有多高,都无权开征税收,税法一旦被议会通过,政府部门只能按照议会决定的税率与程序收税。

尽快走向税收法定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必然做法,我国虽然情况特殊,也在曲折中慢慢望这个方向走。

1949年后的四部宪法中,都没有关于征税权的规定,税收立法权一直十分不明确。最早在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税收立法权归中央政府,并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条例;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农业税条例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这些条例废止了原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营业税、印花税等部分的税规,但国务院制定的其他税收条例却依然有效。

到1977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又规定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从这个授权看,税收立法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而接着在1985年,全国人大又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这次授权似乎表明全国人大要确认税收立法权是属于全国人大的。此后,国务院依照这两次授权制定了大量税收暂行条例,行使税收立法权。

直到2000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全国人大制定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没有明确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19种税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他税种都是由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国务院能不断开征新税,而民众却无抗辩之权,其根源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1984与1985年对国务院的两次“空白授权”。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虽已于2009年明确废止,但要讨论我国的征税权问题,分析这两次授权的合法性却非常重要。

这两次授权虽然不符合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但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两次授权立法的时间早于立法法,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在体制上不存在问题。尽管如此,从最基本的法理原则来看,这种授权立法本身还是存在重大缺陷。

这两次授权,几乎把所有税收事项都授权给政府部门决定,并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有些事项(包括税收、人身自由等)只能由立法者“亲自”立法决定。除了维护议会的立法功能之外,该原则还有督促立法者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不得任意以授权立法的方式逃避自己的立法责任,否则就是对公民的不负责,有违宪政精义。这两次授权也没有列出明确目的,没有遵循“一事一权”原则,其授权范围模糊不清,极为宽泛,只笼统说了授权范围是“改革工商税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试想,有哪几个事项不属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这是法律上不允许出现的“空白授权”,并不合理。

另外,一些征税的行政法规还是经国务院再一次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这不符合“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基本原则。此外,那两次授权没有规定时效,1985年的授权到今年已有26年,国务院依然依据这一授权行使税收立法权。

正因立法机关没有履行税收立法的职权,导致了我国征税权的现状:宪法对税收事项没有任何规定;正式的税法仅三部,国务院涉税的暂行条例有二十多种,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出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数以百计;其他由中央部委与省级部门发出的成千上万,更低层级政府制定的罚款和收费文件则更是数不胜数。

正义的征税权是基于公民的授权,税收立法不应成为“密室政治”,应该有公共辩论。最近,政府开征新税的积极性持续高涨,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社保税、二氧化碳税、环境税……都在试行或准备试行,个税改革的草案虽然早已提交全国人大,但草案的内容却没有公开,所有这些,公众都无法有效地进行辩论与表达意见。无论是从遵循法理逻辑来看,还是从结束征税权乱局的现实需要来说,全国人大都应废止税收授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

税收不是保护费也不同于ZF收费——税收的真相(二)

http://www.infzm.com/content/58840

作者: 刘守刚 2011-05-0510:08:23

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在使用上不会主要用于公共利益,过程上更不会控制于民众。

“皇粮国税”的说法古已有之,对老百姓来说,如今各式各样要交钱的地方,更是无处不在。可什么才是“税收”,它与保护费有什么区别?ZF收的钱为什么有的叫“税”,有的叫“费”?为什么要“费改税”?

传统教科书是这样定义的:“税收是ZF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获取的一种财政收入。”可遵从这一定义,税收就与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没什么差别了。黑社会在收保护费时,同样是“强制地、无偿地”,而一个占据了稳定地盘的黑社会,收保护费时多半也是“固定地”。如果不能把税收和保护费区别开来,就麻烦了,税务工作者凭什么理直气壮地要纳税人交钱,说“纳税光荣,逃税可耻”?

对此,一个常见的回答是,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而保护费不是。可问题在于,仅从名词看,保护费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因为收钱的目的是向交钱的人提供“保护”。但我们确实知道,两者是有区别的。水泊梁山好汉们之所以“三打祝家庄”,无非是因为自家收的钱不是税,没法去搞“纳税宣传”,只能依靠赤裸裸的暴力。

有人提供一个简单的说法是,“国家收的就是税,黑社会收的就是保护费”。这就把税收与保护费的区分标准,转移到国家与黑社会的区分上。这个区分很古老,公元五世纪的基督教哲学家奥古斯丁就问过,“王国与大的抢劫集团有什么区别?”更早,中国汉高祖刘邦,一个流氓无产者出身的统治者,在陆贾的解说下,终于明白,靠暴力社团打天下是没什么问题的,但要被人当作正常国家,就要依正道而行(所谓“逆取而以顺守之”)。

国家的正道是什么,自古以来众说纷纭。不过,就现代国家而言,其正道的逻辑基础,显然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国家经由人民公意产生,并为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

就财税而言,税收之所以不是保护费,不仅要关注钱是怎么收上来的,其正道的根本是关注钱怎么用,是不是经得起审查。也就是说,在现代国家,税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在收入来源方面,一国绝大部分财政收入必须依靠大众税收,要普遍、平等、直接、规范的征收于公众的收入或财产。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基础是大众的私人财产,要毫不含糊地承认,是纳税人养活了国家,而非相反;是纳税人的钱(经由国家机构)在扶贫救灾、办公益事业,而不必对ZF和官员感恩。

第二,支出方向方面,要体现税收“用之于民”,其用途主要是公共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这可以从财政支出的类别与比重来体现,看其支出类别是不是多为民生项目,支出比重是不是民生项目占据绝对份额。在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国家,财政投资于工业项目情有可原;而在一个工业化已大体完成的国家,将财政资金投到盈利性项目上,与民争利,就不能算作“用之于民”,此时体现公共利益的开支项目主要应该是社会保障。

第三,财政管理方面,收支过程要透明公开,事先由预算控制,预算又控制于代议制机构,并最终控制在社会公众手中。也就是说,不能自说自话随便给个数字就说钱主要用在公共利益上了,而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花钱的项目和金额,事先经民意代表审议批准,事中由民意代表监督检查,事后接受民意代表的审计与问责。

所以,什么是税收,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去理解。一个现代国家的税收,它是(基于社会公意形成的)立法权对公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普遍、平等、直接、规范地征收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其目的是用于公共服务,其过程控制于预算并最终决定于民众。如此定义的税收,就可与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鲜明地区分开,因为后者在使用上不会主要用于公共利益,过程上更不会控制于民众。

众所周知的是,ZF不仅收税,而且还收费。按照传统教科书的定义,也不能将税收与ZF“收费”区别开,更无法解释我国正在进行中的“费改税”。

税收与收费,都是ZF在收钱,二者的执行主体都是ZF,而且通过“费”的项目收上来的钱,在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二者是相当不同的。税收是对公众私人财产的一种普遍性征收,这种对财产权的“侵犯”,只有基于公意而形成的立法部门才有权力。由立法权来征税,在性质上相当于公众自己同意拿出一部分财产用于共同事业。

行政部门只是立法部门的执行者,其行政权的行使,需执行公意但并不等于公意,因此无权直接征收公众的财产。行政部门只能就提供给特定民众的特定商品或服务,收取一部分费用以弥补成本。这种收费源于ZF的行政权,其收支过程也由行政权加以控制,与源于立法权的税收不同,不是社会公意的反映。本质上这种收费行为是一种与民众之间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收费领域极其有限与特别,支出方向也特定,不能用于一般服务。因此,ZF不能以收费来代替税收。

由此可见,我国自1998年起直至今日仍未完成的“费改税”工作,不仅仅“为了规范ZF行为,减轻民众负担”,更重要是体现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体现税收源于立法权的实质,这是中国走向现代国家的必要步骤。以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从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为例,工商管理和集贸市场管理都是一般性的公共管理与服务,其资金支持只能来自一般性的税收,而不能依托行政权收费。因此,对我国今后的“费改税”工作而言,必须清楚地认识税、费背后各自的权力依据不同,必须正确地区分税和费各自不同的性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对税收的讨论,说的都是现代税收,前现代税收并不完全具备上述特征。在原始国家或传统国家,税收很可能类似于黑社会的保护费,或者ZF大量地以收费代替税收。但只要自认是现代国家,税收就必须具备以上的特征。也就是说,现代税收才是真正的税收。

不加税的理由——税收的真相(三)

作者: 郭玉闪 2011-05-1212:07:24

http://www.infzm.com/content/59162

将ZF这些非税收入与公共财政收入相合并时,就得出了ZF“取之于民”的总收入,税负与欧洲高福利国家相比不遑多让。

相比减税,暂不加赋的主张只是一种消极主张。若无法立即推动ZF减税,至少要保证情况不恶化——这是底线。

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黄凯平谈到征税权的归属,无代表不纳税是现代国家的共识;刘守刚的文章又进一步解释了现代税收的特点,简而言之,税乃为“用之于民”才“取之于民”,且需民众同意并能透明化监督。以此论之,税代表着民众与ZF一种清楚的关系:ZF只能以税收形式从民众处得到收入,并需将此收入重新用于民众。

规模巨大的非税收入

但当下中国ZF的财政收入可不仅仅是税,还包含了大量非税收入。所谓非税收入,从形式上说,是无民众同意即为ZF征收并归其所有。既然无需民众同意,自然民众也就无从约束其使用。

这些非税收入中,有一部分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框架里,要拿到全国人大批准且每年审计,所以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各种专项收入如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等。这些被纳入国家预算框架的非税收入与各种税收收入,共同构成了每年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以2010年为例,全国公共财政收入8.308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为9878亿元。

更多的非税收入,在形式上不受任何约束,数量上也远远超过被纳入预算框架的部分。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ZF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ZF债务等。且让我们一一辨析。

——所谓ZF性基金,乃为统称;既指各种各样由中央ZF、省级ZF自行设立并从民众处强制取得的基金收入,比如三峡建设基金,全国民众每消费一度电都要被强制缴纳数厘贡献给此基金;也包括地方ZF的土地财政等收入。按照ZF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ZF性基金收入共35781.94亿元,其中单项最大的是土地财政,达到29109.94亿元!

——因为在所经营领域有绝对垄断地位,国企在中国尤为庞大;2010年国企营业总收入达303253.7亿元,利润则有19870.6亿元。自2007年开始这部分利润中极小的一个比例需上缴给中央ZF,以2010年为例,交给国家的利润有558.7亿元;但从道理上说,国企利润不管留在国企内部还是上交给国家,每一分都属于国家收入;从取之于民的角度来说,这些利润当然是从社会被转移到国家手里了,甚至如果要算上国企垄断所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公众被拿走的财富还更多。

——二战之后全世界都往福利国家转,由此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至今全世界已有上百个国家将社会保障收入当作一项税来开征,而且在很多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法国英国,社会保障税已经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在中国,无论社会保障是否正式开征为税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所构成的社会保障收入,都取之于民并且规模日益增大,至2010年已高达18646.4亿元。

——ZF债务与私人债务不同,ZF债务必得用未来的税收收入来偿还,所以ZF举债,最后埋单的总是社会民众,以此理解,ZF债务自然应当列为ZF的非税收入、公民的非税负担;ZF举债越大,社会未来的税负也越重。而近年来中国ZF的债务虽未到欧洲那样夸张,但也呈快速上升趋势。到2010年底,中央国债余额实际数为67526.91亿元,2009年实际数为60237.68亿元,可见2010年一年新增中央国债实际数为7289.23亿元。而比之中央债务,地方ZF债务要更为惊人,尤其2009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所欠债务呈爆炸性增长:按照《新世纪》周刊2010年一个报道中的调查,2009年底地方ZF所欠债务有10万亿,其中地方融资平台所欠债务为7万亿!而且还预估到2010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还会新增2.5万亿贷款。

可见,仅以2010年为例粗略计算,将以上四项非税收入——ZF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ZF(新增)债务——加总,就有10.6588万亿之巨!甚至超过了国家正式公布的公共财政收入8.308万亿;这些非税收入取之于民,数量庞大,却几乎不受民众任何约束,若再算上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那么2010年全国非税收入为11.6466万亿,税收收入为7.3202万亿:非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1.59倍,远远高于税收收入。

最重要的,当我们将ZF这些非税收入与公共财政收入相合并时,就得出了2010年中国ZF“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大约为:18.9668万亿,占2010年 39.79万亿 GDP的 47.657%;这个水平,即使与欧洲高福利国家相比都不遑多让了,在真实税负上已经让中国站到了全世界最高的行列了。

这里计算的只是四项非税收入,实际上非税收入的情形不止如此,比如,各级ZF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每年给民众也增加了不少负担。当然,由于中国财政目前尚不透明,真实水平无从得知,但从《2004年中国经济普查年鉴》的统计还是能管窥一豹:2004年,在财政税收之外,我国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ZF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共计9723.67亿,而2004年的GDP是15.9万亿。

多少用之于民?

与高税负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ZF在民生上的低投入。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财政的一大特点是重投资轻民生,前面所及四大非税收入,除社会保障收入外,几乎都与投资有关。国企利润、ZF举债、各种各样的建设基金以及土地财政等,都与民众福祉提高无直接关联。

粗略计算,2010年中央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合计8898.54亿元;用于“三农”的支出合计8579.7亿元,其中包括支持农业生产支出3427.3亿元,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支出1225.9亿元,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3350.3亿元,农产品储备费用和利息等支出576.2亿元;而非税收入中ZF性基金支出,与民生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助农民等支出2248.27亿元、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彩票公益金支出288.19亿元,用于社会福利、体育、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支出479.68亿元、地方教育附加支出177.41亿元等,总计3657.17亿元。

因为没有直接数据,无法得知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多大比例用于与民生相关的支出上。我们不妨以上海的标准(在全国各地民生支出中应该是比较高的)来粗略估计,2010年上海市本级财政支出1278.7亿元,其中“聚焦惠民生”支出了665.8亿元,占52%,若以此比例来估算全国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的部分,则2010年地方公共财政支出7.36万亿元中应当有3.83万亿用于民生。

如此算来,则2010年“用之于民”的ZF总支出大略为5.94万亿,与2010年ZF“取之于民”的总收入18.9668万亿相比,是31.35%。用之于民的与取之于民的比例可谓悬殊。

底线:暂不加赋

这就带出了一个简单但一目了然的道理,若一国税收“取之于民”甚多,而“用之于民”较少;则此国绝不可再谈任何加税主张,只能主张暂不加赋。

原因之一,是此国若能轻易做到取之于民远远超过用之于民,则此国征税权必然不受国民控制、此国之税收必不是基于社会公意而征收,如此,则此国国民也必定无法限制ZF如何使用它的收入——在此前提下,为防止ZF用任何增加福利的借口来增加收入但并不实质改善国民福利,只能绝口不提任何加税主张。

原因之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ZF已经拿走了那么多收入,在它不能提供对等社会福利之前,就没有理由继续增加收入。

当然,相比减税,暂不加赋的主张只是一种消极主张。但若无法立即推动ZF减税,至少要能保证不再被莫名其妙增加一些新税负,至少要保证情况不恶化——这是底线。因此,只能暂不加赋,直至有一天能减税、缴纳的税能换回对等的社会福利。

“被”纳税与“明”纳税——税收的真相(四)

作者: 李炜光 2011-05-1909:29:29

http://www.infzm.com/content/59369

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已经在交税。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情愿与否,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

2009年全部税收中,70%是间接税,另30%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而典型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

先生,或女士,自降生在这个世界上的时候起,赋税就与你如影相随了。如西方人常说的,“无法逃避的只有死亡和纳税”。几分责任感,几分法制意识,也有几分无奈。看得出来,你,还有我,无论我们有没有收入、有没有财产,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我们的社会地位是高还是低,你我都是这个国家的不得不忠实的纳税人。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我们生活在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度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类税收占据了我国税制结构的最大比重。作为纳税人,我们除了要按时交纳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明面儿上”的税之外,还要交纳以“隐蔽税”形式存在的间接税。

你知道什么是间接税吗?它是含在商品价格里、税负能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买东西时,你看到的价格,那里面有文章——厂家或商家所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由于价款和税款没有分别标出,是合在一起的一个数字,你很容易以为那就是商品的实际价格,而纳税的事与己无关。其实正好相反。你或你的家人去商店买任何东西,都已经在交税。间接税的诡异就在于,不管你情愿与否,天天都在“被”纳税,而自己却毫不知情。

与间接税相对应的是直接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在于,它不可以转嫁,只能由交税者自己承担。在整个商品流转环节中,每个环节的企业都只是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税收负担的真正承担者,而真正承担起所有环节层层“结转”下来的最终税负的,就是购买这件商品的消费者。在税收学上,这叫“负税人”,即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见得是纳税人,而只是税款的交纳人。

所以,作为一名现代社会的合格纳税人,你得明白自己究竟给国家交了多少税。请注意,不是看每月工资单上被扣了多少税款,那只是你承担税收的一部分而已,你所承担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税收,实际上早已经用自己的收入支付过了,你可能对此毫无察觉,或者只是感觉自己怎么“收入少了”、“钱毛了”,其实,这可能是你承担了太多与收入不大相配的隐蔽税负担的缘故。可惜,这个账,在当今的国人中,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几人算得清楚。

在我看来,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很难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量能负担原则,因为它几乎可以涉及一切商品和劳务,很少有哪个税能像它那样,征税对象如此普遍,税源如此丰厚。它可以不问生产者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生产、经营成本几何,是否可以获得盈利,也不必问最终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如何,而是“见发票就开征”,谁买东西谁承担。它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技术也简便易行,总之好处都留给了征税的一方,所以它是政府们所钟情的税收。

间接税偏高,会促动物价上升,有阻滞民间扩张消费和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购买贵重的进口奢侈消费品,税款可能要占到价款的一半;即使只是购买普通日用消费品,也还是逃不过税负,如水银泄地取之于无形。此外,由于政府可以把税收加在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之内,间接税便无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即可征收,在法理上也有欠缺之处。

现在,你应该清楚了吧?现实生活中,随时随地,你都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负税人”。在我看来,只有负税人才是完全合乎法律意义的纳税人,他们的地位应远高于那些只是把税负转嫁给他人的税款交纳者。两者之深层区别,非专业人士经常搞不懂其中的奥妙。

还请你注意一个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所得税都是直接税,在我国,最典型的直接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来要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企业所得税从根本上说是可以转嫁出去的,老板们总会找到转嫁它的办法。而那部分已经完成转嫁的企业所得税,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已经带有间接税的因素。在我国,2009年全部税收中,70%是间接税,另30%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而典型的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间接税比例显得过高,而财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在我国还是空白。

既然在我们国家财产保有环节的赋税是缺失的,那是不是应该增加该环节的征税,如财产税(不动产税,即“物业税”,以及遗产税、赠与税等)?

理论上说是对的。直接税可提升纳税人的国家主人意识,使人们更加关注税款征收的合法性来源和税款的去处,这将有利于民主宪政制度的扎根,实际上,世界上最早的宪政民主制度就产生于直接税而非间接税。此外,以直接税取代间接税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可促使企业下调商品价格,激励社会有效需求,宏观调控也就可以不再为内需如何扩大而头痛。

话虽如此,但我还是不敢在今天的中国呼吁政府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因为开征此类税收的一个大前提我们还不具备,即直接税的立宪主义,征收这些税的法理依据还不充分。若政府征税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开征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就不见得妥当,因为它很可能导致纳税人的既有高税负的基础上又添新税,而增值税等旧税又减不下来,会进一步加重民众的税负。这样做对谁最终都没有好处,无论对纳税者,还是对征税者。

这些日子,关于征税的事,套用朱自清先生的话说,社会上“颇不宁静”,开征房产税,按照排量征收车船税,以及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税等,闹得沸沸扬扬。每个税种都可以找到一堆“正当的”理由,但最终结果却都无一例外是增税。这一点,大众看得已经很明白,对日益增重的赋税的忍耐力也已然下降,说怨声载道亦不过分。这一点,想必你比我看得更清楚。

若民众感受到被征收的税用于提高福利改善境况,则不会有此情绪强烈反弹。但我国财政资源的分配使用存在问题。蛋糕已然做大,分配却不合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其所收税款的数量不匹配。当纳税人税负已经很重,却没有感受到幸福和福利的增加,凭什么有继续承受高税负的热情?

所以,在分配机制不很正常、征税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我不赞成增税,也呼吁国内的经济学家们不要再给政府提出加税的政策建议。如果有人提出了,我奉劝他们收回。当然,收不收回,那是人家的自由。

若要减税负,先减间接税——税收的真相(五)

作者: 黄凯平 2011-06-0911:01:32

http://www.infzm.com/content/60173

间接税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政治后果,它使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一个“植物人”的地位,这样导致“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而且,我国的间接税非常庞大,存在巨大的减税空间。

据郭玉闪在《不加税的理由》中的计算,中国政府2010年取之于民的总收入占到了全年 GDP的47.657%。这个比例,已经高过很多高福利的欧洲国家。纳税人无法完全弄清政府到底从公民口袋中拿了多少钱,但对税负之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切肤之痛,要求减税的呼声此起彼伏。抛开非税收入不谈,如何才能降低人们的税收负担?这需要分析我国的税制结构。

个税不是减税的最优选择

个人所得税的历史非常短,它的诞生与普及与战争筹款有关。个税最早于1799年产生于英国,当时英法已进行了四年战争,英国政府不得不开征个税筹措战争经费。美国在南北战争期间首次开征个税,几经反复,到二战结束时,美国高收入者要缴纳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94%,已近于没收性质,最低税率也有23%。

到二战期间,所得税成为了一种“大众税”,各国普遍开征,并且逐渐成为成熟宪政国家的主体税种,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30%以上,甚至高达50%。

个税在宪政体制的形成与维持上有非同小可的意义:个税与间接税不同,它直接针对个人的财产与收入征收,公众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而且“税痛”非常强,自然会更加关心公共事务,关注税款的去向与用途,政府对税收的不当使用会激起民众更大的愤怒,政府想加税就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不那么容易。

我国 2010年个税总额为4837.17亿,比前年同期虽然增长了22.5%,但也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从1999年到2010年,个税占总税收的比例平均仅为6.52%,是一个很小的税种,减税的空间非常小。据财政部的测算,以目前2000元的免征额来统计,个税纳税人口仅占税基人口的28%,如果调整至3000元的话,纳税人口占税基人口的比例将降至12%,如果提高到5000元,这个比例则仅为3%了。

尽管政府通过个税得到的收入并不多,但每次调整个税却总会获得民众强烈的反应。前不久全国人大把个税法修正案在网上公布并向全社会征集意见,短短二十多天就获得了二十二万多条意见,超过了2009年以来20部法律征集意见数的总和,这正好说明了个税对促成公共财政的巨大意义。

减少间接税才能真正降税

从结构来看,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绝大部分税收收入都是间接税贡献的。从1994年到2010年,我国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不包括海关代扣代缴的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占税收总额比例平均为62.84%,如果加上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比例要超过70%。就我国2010年的情况而言,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9.5%,其中国内增值税比例最大,占全部收入的29%,其次是营业税和消费税,分别占15.2%与8.3%。

但这些间接税并不是针对纳税人直接征收的,都是纳税人在消费过程中无声无息地就交了。对此,很多纳税人毫无察觉。日本的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说,间接税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政治后果,它使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一个“植物人”的地位,这样导致“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这说的不正是中国纳税人的现状吗?

我国的间接税非常庞大,存在巨大的减税空间。但降低间接税也不是简单地调低税率就可以,因为我国的间接税设计混乱,漏洞多多,需要一个整合与通盘的考虑。

首先,从我国的间接税设计来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而且在税收总额中都占有较大的比例。一般说来,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应同时开征,因为它们都是以流转的商品或劳务为征税对象,都受商品流转次数的影响,流转得越多,征税的次数就越多。不同之处在于增值税只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而营业税则是对全值征税。

从税制设计的意图来看,商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每流转一次,增值税就对其增值部分征税一次,尽管有多次征税,但都是一环扣一环,不会发生重复征税,是一种优良税种。而理想的营业税则只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面向消费者按商品的价格一次性全值征税,也不会出现重复征税,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同样的效果。

但现代社会分工复杂,商品的生产要经过很多环节,一件产品被生产出来后,有时是直接被消费了,有的是进入了下一个生产环节。因此,营业税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一一细辨商品的购买者是否最终的消费者,往往把中间环节的企业当成终端消费者征收营业税,这部分税负又往下一个环节传递,如果一个商品经过10个环节,它最终会被重复征收10次营业税,而这些重复征收的税负又最终会转嫁到最后一个消费者身上。

目前,我国的物流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农业、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等都是征收营业税,这造成巨大的重复征税,抬高了物价与生活成本。从发展优良税制的需要看,营业税应该取消,由增值税来取代。

其次,增值税中的小额纳税人制度造成重复征税严重。小额纳税人名义上是缴纳增值税,但征税方法其实与营业税并无差别,重复征税严重,此外还造成小额纳税人无法提供正常的增值税发票,在贸易过程中备受歧视。

另外,增值税不规范的免税制度也在实质上造成重复征税。我国税负极重,企业难于生存,中央与地方政府为此出台了繁杂的减税措施,但其中关于增值税的免税措施却不一定有良好的效果。增值税中间环节免税过多,使得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功能受到影响。增值税的征收环环相扣,每个环节的企业都只有从上一个环节的企业拿到增值税发票,以这个发票为凭证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而任何一个环节的增值税减免,就意味着下一个环节的企业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凭证对其进项增值税款进行抵扣,使得增值税的真正实惠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重复征税,增征税成本,同时提高该商品的整体税负。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间接税弊病丛生,不但征税过程有重复,不同税种的税基也有重复。单纯地对某个税种小修小补,对减税不可能有很大效果,也不可能对整个税制有实质改良,这需要根本的变革。具体说来,就是取消营业税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用正常的增值税进行替代,并大幅降低增值税的税率。

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 不是财产国家——税收的真相(六)

作者: 刘守刚 2011-07-2116:28:52

http://www.infzm.com/content/61600

没有财产的ZF才会用公共服务来换取收入,才会依赖于纳税人,最终受制于纳税人。与此相反,拥有财产的富ZF是不需要纳税人的,其行为当然就不受制于纳税人。

如果不用收入而用财产来衡量“穷”和“富”,可以发现,现代国家的ZF普遍都是“穷”ZF。说“穷”,不是说这些ZF的收入不多,而是说这些ZF没有也不打算拥有庞大的营利性财产,更不会依靠营利性资产来获得财政收入。

事实上,这些ZF的财政收入还是挺多的,多数占到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只是这些收入基本上都以税收形式获得,并且当年都已用到公共开支上,ZF没有什么钱剩下,更没有大笔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始终是一个“穷”ZF。

当然,“穷”不是说这些ZF就没有资产,但它们拥有或管理的资产,都是非营利的、不适合私人控制的财富,如历史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管网设置的自然垄断资产等。

现代ZF是“穷”ZF,没有营利性财产,在财政上高度依赖于税收,这一现象早已为德国学者戈得谢德发现。在1917年他就说过,只有穷ZF才会成为民主ZF。这是因为,没有财产的ZF才会用公共服务来换取收入,才会依赖于纳税人,最终受制于纳税人。与此相反,拥有财产的富ZF是不需要纳税人的,其行为当然就不受制于纳税人。后来著名学者熊彼特接过戈得谢德的话说,西欧现代国家的产生,原因无他,只是因为ZF丧失了财产,不得不常规化地向私人征税,于是国家成为税收国家,ZF成为民主ZF。

戈得谢德和熊彼特说的,都是西欧从中世纪走向现代的一段历史。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君主靠自己的财产收入生活。所谓自己的财产,指的是封建制度下君主所直接占有的领地。到十六世纪前后,随着战争的频繁与规模的扩大,君主们需要大笔金钱去支付战争费用,原有的领地收入因此不够使用。于是,君主们不得不靠卖地为生。等到土地卖得差不多、没有财产时,君主就不得不以公共需要的名义向贵族和自由民征税。为了征税和用税,形成了一整套官僚行政机构;为了获得民众对税收的同意,以便及时获得税收以赢得战争的胜利,君主不得不建立起代议制机构,让纳税人代表审议征税的用途并监督用税的过程。

现代ZF是“穷”ZF,除了上述历史的理由外,也可在逻辑上加以阐明。在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社会契约论意义上,财产权是在国家诞生之前就为个人拥有的权利,在国家诞生后成为个人的法律权利。这样,财产为个人分散持有,ZF本身并不拥有财产。ZF存在的目的,是执行立法机关做出的决定,其经费支持也只能来自立法机关所批准的税收。立法机关所行使的主权,具有支配境内人口与土地等资源的能力,由于它依公共意志而成立,因而实质上是民众对自己的支配。立法机关运用主权支配公民(部分)财产或收入,就形成征税权。征税权的实质,是公民在运用自己的权力支配自己的部分财产,用自己的钱来支持自己的事业。

因此,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看,现代国家一定是税收国家,而不是财产国家。西欧传统国家的现代化,就是税收国家形成、ZF变“穷”的历史。相形之下,同样身为财产国家的传统中国,在向现代转型、成为税收国家的道路上,显得特别曲折和艰难。

从晚清开始,中国就开始转型,财政上的表现就是努力摆脱帝国财政体系,建立起现代税收制度,即不再以帝国占有的土地财产为财政收入来源,而从纳税人收入和财产那里获得税收。但此时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汲取社会资源,以支持国家有效地克服主权危机(即外来侵略和内部分裂)。据研究,从晚清至民国,ZF的财政收入皆不足国民收入的10%。如此虚弱的财政,原因当然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当时的中国尚未完成工业化,而一个健全的税收制度,其税源应是工商业经济。因此,晚清民国时期的ZF,既没有完全摆脱财产(仍拥有并持续建立大量国有企业),也未能建立健康的税收。

1949年后,新中国ZF以国有企业为基础重建财政体系,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财产收益(即国有企业收入上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上缴的收入,并非来自企业的真正利润(真正利润最多只占很小部分),而来自以垄断性国有工商企业为渠道,汇集起来的社会各个角落的收入或剩余,如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而来的农村剩余,因工人低工资政策形成的部分劳动收入,通过压低折旧率和资源补偿率而获得的收入,以及因垄断地位而形成的垄断利润等。在财政收入方面,上述渠道使新中国ZF成为有效的资源汲取者,1956年后的二十多年里,中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达到了30%以上。这样的财政体系,帮助新中国ZF有效克服了近代以来的主权危机,并相对成功地实现了工业化。

因此,以国有企业为基础的财政体系,曾在中国发挥了它的历史贡献,但这样的财政体系并不能当然地永世长存。1978年前后,财政从农村、工人、折旧、资源补偿及垄断等渠道获取企业收入已无法维系。表现出来的现实状况是,国有企业利润水平下降和经营效率低下。于是,财政不得不再次重建。通过利改税和历次税制改革,1978年后的中国财政,再度转向依靠税收作为自己的主要收入形式。与1949年以前的情况不同,此时的税源已是现代工商业经济,财政基础因而更为巩固。也就是说,历史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式上升。此时的中国方才真正地成为税收国家,并取得向现代国家转型的重要进展。

这样,作为税收国家的中国,已不再需要以国有企业收入上缴的方式来提供财政收入,实际上国有企业的利润也没有多少转化为财政收入。从1993年至2007年,国有企业没有向财政上缴一分钱红利。从2008年起,政策虽进行了调整,但依旧变化不大。以2010年为例,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国有企业盈利19870.6亿元,上缴红利440亿元。就是说,只有区区2.2%的利润,转化为财政收入。因此专就财政意义而言,中国ZF可以放弃营利性资产。

从经济与就业来说,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早已不是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的源泉。1978年后中国的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非国有经济的成长推动的。近十几年来,7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几乎全部新增就业,都是由非国有企业提供的。所以,作为税收国家的中国,ZF已不必保持庞大的营利性资产。

中国财政体系的社会成本——税收的真相(七)

作者: 郭玉闪 2011-08-2515:24:23

http://www.infzm.com/content/62558

税制所带来的经济扭曲,构成了税收体制的社会成本。这些社会成本是“看不见”的,但和ZF做生意的社会成本一样,又是实实在在的。这些社会成本降低一分,社会财富就能随之增长一分。

在上期专栏文章里,刘守刚提出,现代国家的财政基础应是经纳税人同意的税收,而非各种各样的经营性资产。中国当下财政体系要走向现代化,一个重要的内容即如何尽快去除这些经营性资产,而只单纯保留税收。

国家保有经营性资产,意味着ZF也能做生意。传统上,这被称为与民争利,是最糟的治国之道。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里提到,老百姓总是“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因此治国之道应是“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ZF履行经济管理职能时,在存在管制的行业里,最坏的情形就是管制者被“俘获”,被管制的企业成功收买管制者,就可换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管制政策。而ZF做生意比这种情形还糟,因为管制者被俘获的行业,合法市场竞争还是多与少的问题,但凡国家投入做生意的行业,必然会驱逐市场竞争,竞争就成了有和无的问题。

消灭竞争的代价

合法市场竞争被彻底消灭,或者说,让ZF接管一切生意的状态,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经济带来的普遍贫困,驱动了1970年代末的大改革。实质就是在ZF之外,允许社会也能做生意,允许市场竞争。

改革给中国带来了三十年的持续经济增长。反过来说,如果不改革,不引入市场竞争,不让社会有经营生意的正当权利,这三十年的经济增长也就是社会所付出的代价。改革之初,1979年的名义GDP为4062.60亿元,2008年的名义GDP为31.40454万亿;按照198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则1979年的实际GDP为4235.8亿,2008年的实际GDP为67217.5亿,1979年的实际GDP仅为2008年的6.3%,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经济不引入市场竞争,一年中国社会的新增财富损失可以达到93%!

当然,这只是最粗糙的计算。因为消灭了市场竞争,就不存在“市场价格”。离开了市场价格,便失去了衡量财富的基础,更不存在今天的GDP计算了。但无论如何,允许市场竞争对社会财富增长的巨大作用毋庸置疑。

所以,ZF退出经营性领域越彻底,越让民企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社会新增财富就会越大。目前尚被限制竞争的产业,都产生了“看不见”的损失,高度垄断的产业,比如石油、电力等,都让社会承担了代价。垄断利润越高,产业越居于上游,社会承担的代价就越高。这些被限制竞争的产业倘若放开准入,允许社会自由进入,行业总产值必会大大增加。

周其仁教授曾有名言:你的利润就是别人的成本。比如石油产业的巨额垄断利润,就是所有使用石油的其他产业的成本。由于无法通过市场竞争拉低或“消散”石油产业的垄断利润,石油产业的高利润就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

即使不考虑中国需要构建现代财政体系,仅从减少社会代价的角度,ZF也应尽快从与民争利中脱身,尽快打破各个行业的行政垄断。

税收的社会成本

除拥有大量经营性资产带来的社会成本外,税收体系本身也给社会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严格说,因为税收会在边际上改变人们的选择行为,任何税收都会给经济体的资源配置带来扭曲。

以工薪税(对工资进行征税)为例,在一个原已均衡的劳动力供给市场里,若征收工薪税,则用工成本增加,由此带来对劳动力需求的下降,从而使雇员所得到的工资总额比没有开征工薪税要少,同时就业量也会下降,但雇主付出的工资总额却增加了。可见,开征工薪税后,雇主与雇员的境况都变差了。工薪税税率越高,雇主雇员的境况就越差。

简言之,一个税种的税率越高,带来的经济扭曲就越大。不仅开征此税的行业,连全体经济都会受扭曲。

这也是间接税的迷惑性之一。因为间接税一般是对企业征收,所以人们往往会错以为只是开征间接税的行业受到了经济扭曲。一个行业的负担最终会变成所有行业的负担;一个行业的波动会影响到所有行业。一个行业的税负高了,在这个行业投资的回报率降低,就变得不那么有吸引力,此时,社会投资就会更多流向其他行业;但随着投资从第一个行业不断转移到其他行业,其他行业的竞争也开始加剧,最终也会把其他行业的回报率拉低,直到与第一个行业的回报率相等。

这个经济推理逻辑不容易明了,可以用例子来说明。这个例子是美国税制研究专家Joel Slemrod在小书《Taxing Ourselves》里举过的。假设从郊外大型社区到城市有两条高速公路可走:长久以来,每天从郊区到城市上班的人已形成了各自的出行习惯,会各选取一条偏爱的高速路去城里,而且在每条高速路花的时间相等。有一天,突然有一条高速路上新修了一个收费站,刚开始,受影响的是习惯走这条路上班的人,他们需要花更长的时间在路上,但随着时间推移,他们开始调整,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走这条路,改走另一条高速路,于是另一条高速路也开始变得拥挤,在这条路上要花的时间也开始变长。这些调整要直到最后在两条高速路上花的时间再次相等时才告终止,此时,已是两条高速路都受影响,人们在路上要花的时间比没有收费站时都变长了。

中国距离最优税制还很遥远

税制所带来的经济扭曲,构成了税收体制的社会成本。这些社会成本是“看不见”的,但和ZF做生意的社会成本一样,又是实实在在的。这些社会成本降低一分,社会财富就能随之增长一分。

好的税制应该尽量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这在税收研究上被称为最优税制选择。这类研究很复杂,而且迄今也未能给出最准确答案。但一般来说,少开征税种总比开征多税种为佳,低税率广税基要优于高税率窄税基。通俗点说,即能不开征税的行业就尽量不开征,已开征税种的产业尽量一个税种多个产业而不要一个行业一个税种,且税率要尽量低。

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属于很不优良的高税率窄税基。税目繁多,且税率高、层级也复杂。中国的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但最好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税基并不广,且税率偏高(17%,应调整到10%甚至更低),而且复杂无比:不仅税率有层级,而且增值税里居然还分出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后者其实就是一种营业税,而营业税因重复征税太甚,是最坏的间接税。

如何从降低经济扭曲的角度将中国的税制慢慢调整成优质结构,需要一个过程。令人稍感宽怀的是,2011年启动的取消营业税的改革,算是朝正确方向走的第一步吧。